(2017)津02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毕建峰与天津中兴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建峰,天津中兴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初185号原告:毕建峰。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荣,天津领世铝塑制品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天津中兴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东七道2号。法定代表人:于涌,董事长。原告毕建峰与被告天津中兴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毕建峰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毕建峰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中兴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建峰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毕建峰负担。审 判 长 王教柱审 判 员 白玉明人民陪审员 周树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施小雪书 记 员 庞 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