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8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与陈永浩李雪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陈永浩,李雪萍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8910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宝安大道46区海滨城广场三期卡罗社区商城首层SP1029-SP1035及DP1063-1066号,组织机构代码G3478935-X。负责人罗世炜。委托代理人饶纪才,北京天驰君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永浩,男,汉族,1970年8月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告李雪萍,女,汉族,1969年7月3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88元,减半收取为2644元,保全费18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阎 芸人民陪审员 李柳珍人民陪审员 徐小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肖晔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