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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81民初3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德富、滕州俊岩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富,滕州俊岩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3526号申请人:李德富,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被申请人:滕州俊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龙泉街道办事处善国中路。法定代表人:王峻岩,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德富与被申请人滕州俊岩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人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滕州俊岩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李德富购买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与申请人李德富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保单和担保书。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德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与申请人李德富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其担保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滕州俊岩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案件申请费270元,由申请人李德富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段修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