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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07执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高某某申请执行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207执502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男,汉族,退休职工,现住包头市九原区。被执行人:屈某某,男,汉族,出生日期不详,职业不详,现住包头市九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207民初81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屈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屈某某在包头市九原区二道沙河河槽征收指挥部有拆迁补偿款,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屈某某在包头市九原区二道沙河河槽改造征收指挥部的房屋拆迁补偿款1418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俊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雪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