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7执640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科胜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鲁1327执640号之五本院在执行莒南县民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朝太、张彩芹、刘朝明、刘朝涛、李科胜、莒南永泰种植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科胜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1)项规定,决定如下:将李科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卢言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家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