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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7执640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科胜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鲁1327执640号之五本院在执行莒南县民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朝太、张彩芹、刘朝明、刘朝涛、李科胜、莒南永泰种植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科胜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1)项规定,决定如下:将李科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卢言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家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