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8民初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杨红梅与赵昊、韩会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红梅,赵昊,韩会山,北京久居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大厂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8民初753号原告杨红梅,女,198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大厂回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赵海峰,河北驰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昊,男,198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韩会山,女,1985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第三人北京久居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大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808491625F,住所地:大厂县潮白河孔雀城水岸商街E栋。法定代表人:吴永刚,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红梅与被告赵昊、韩会山,第三人北京久居房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大厂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红梅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连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