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11民初9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长沙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加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加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1民初9562号原告:长沙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二段539号万科金域华府11栋1楼。法定代表人:严雄波。委托诉讼代理人:瞿思,湖南言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加才,男,汉族,1971年3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涟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加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加才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3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1.5元,由原告长沙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秦晓梅人民陪审员  于育梅人民陪审员  曹湘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粟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