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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3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陆文英与廖天勇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冕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文英,廖天勇,廖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冕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33执30号申请执行人:陆文英,男,汉族,1946年11月5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冕宁县城厢镇方正电力有限公司5单元2楼4号,身份证号码:5134331946********。被执行人:廖天勇,男,汉族,1967年4月13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后山乡桃园村*组**号,身份证号码:5134331967********。被执行人:廖芹,女,汉族,1968年10月19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冕宁县城厢镇群裕路**号,身份证号码:5134331968********。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远菊与廖天勇、廖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廖天勇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冕宁县人民法院(2016)川3433民初61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蒙先审判员  袁明华审判员  金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宗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