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刑更1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孟现民危险驾驶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孟现民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刑更1255号罪犯孟现民,男,1985年5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阜阳市人,现在湖州市看守所服刑。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2017)浙0502刑初2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孟现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6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4月11日在湖州市看守所执行。湖州市公安局于2017年6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湖州市公安局提请的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孟现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服刑至2017年5月31日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技术、文化学习,努力完成从事的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孟现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履行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孟现民准予减去拘役五日(刑期至2017年6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松梁审判员 周 晓审判员 杨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笑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