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2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余敏子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余敏子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653号罪犯余敏子,男,1986年10月13日出生于江西省武宁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7日作出(2014)岚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敏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2016)闽01刑更31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7年6月1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余敏子在本院审理期间,刑期已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敏子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景英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