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王春杰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6刑初213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春杰,又名王杰,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2年9月20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2016年12月16日投案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公诉刑诉(2017)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春杰犯抢劫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文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春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1年4月24日,被告人王春杰伙同宋崇东(已判刑)骑着大架摩托车行驶到夏邑县马头镇董大庄村小黄庄组东南角的一条东西土路上,以收药材为名,采取暴力将被害人董某的一对金耳环抢走,价值2000余元。二、2011年4月24日,被告人王春杰伙同宋崇东骑着大架摩托车行驶到夏邑县马头镇刘各村庙西组附近的一条土路上,以问路为名将骑着自行车的刘某拦下,并用一瓶清洁化学剂朝刘某脸上喷射,后将刘某的一对金耳环和一个黑色皮包抢走,包内有现金900余元、4盒“红旗渠”牌香烟,共价值2000余元。三、2011年5月1日下午,被告人王春杰伙同宋崇东骑着大架摩托车行驶到夏邑县罗庄镇何三楼村的一条小路上,持刀对坐着电动三轮车行走的蒋某实施抢劫,把蒋某的一对金耳环抢走,后又将蒋某的一个金项链、一部红色翻盖“渴望”牌手机抢走,总价值约5850元。被告人王春杰伙同宋崇东抢劫财物总价值9850余元。案发后王春杰逃跑,2016年12月16日投案,其家人退赔了其犯罪所得的财物,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为指控被告人王春杰犯抢劫罪,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物证照片、书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及同案犯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春杰作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伙同宋崇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多次抢劫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案发后王春杰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取得了谅解。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春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并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王春杰的出生年月、住址等。2、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王春杰涉嫌抢劫于2012年9月20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3、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2012年7月17日夏邑县公安局罗庄派出所扣押陈会会持有的1部红色“渴望”牌翻盖手机。4、(2013)夏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宋崇东因伙同王春杰、王广播等人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3年1月被夏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5、收条、谅解书。2016年12月18日、19日王春杰妻子谢兰萍退给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800元、董某2000元、刘某2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要求对王春杰从轻、减轻处罚。6、辨认笔录。2012年9月18日公安机关用10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让宋崇东辨东,宋崇东指出5号照片(王杰)就是其同伙。7、到案经过。2016年12月16日犯罪嫌疑人王春杰到夏邑县公安局济阳派出所投案。8、黄建龙的证言。2011年4月24日下午2点钟,我到地里找到正在浇麦子的大伯和伯母,仔细询问了伯母被抢的情况,然后就陪伯母到派出所报案了。听伯母说,当天上午大伯一家在地里浇麦。中午伯母回家做饭,走到我们村东南角东西土路上时,从后面来两个骑摩托车的男青年,他们在伯母旁边停下来。旁边地里种的是中药材,伯母认为他们是买药材的,随口打了声招呼。谁知坐摩托车的那个人从后面抱住我伯母,上去就拽她的耳环。伯母吓坏了,骂了一句,被这个人打一巴掌,还被踢了一脚。当时周围没有人,伯母没敢反抗,就任由他们把耳环摘了去,之后他们向北逃走了。伯母被抢走一对金耳环,价值2000元左右。9、刘秀连的证言。2011年4月24日中午约12点10分,我接到我姐刘某的电话,她哭着说刚才被人抢劫了,我问她在什么地方,被什么人抢的?她说,她走到庙西小学后面时,两个男青年骑一辆红色大架摩托车从对面驶过,她当时没在意。没想到这两个人又返回来,从后面追上她问“去业庙怎么走”?她刚说“去业庙……”,一句话没说完,坐摩托车的那个男青年从衣兜中掏出一个瓶子,上去对着她就喷,她马上感觉晕乎的,用两只手抓住男青年的上衣衣领处,紧接着被两个男青年打倒在地,被踢了一脚,他们还说“用刀子捅她”。我姐的两只耳环被摘走了,自行车前蓝里的皮包被他们拿走了。我姐被抢一对耳环,大约价值1000元;1只皮包,包内有900多元现金。另外还有4盒烟、1盒茶叶及毛巾,化妆品等零碎东西,共价值约2000块钱。10、王三芹的证言。2011年5月1日下午2点多钟,我骑电动三轮车带着我嫂子蒋某去何三楼村的蒋庄,走到蒋庄北地十几米的地方,从后边过来一辆红色125摩托车向我的电车靠,我把车停下,那辆摩托车也停下了,我嫂子从电车上要下来,坐摩托车的那个人就拽她的项链,她就跑,这个人要撵她,我就抱住这个人,我嫂子就跑。骑摩托车的人就下来,把我摁倒在地,朝我头上打几拳,并拿着一把刀子对着我。那边那个人把我嫂子的项链、耳环、手机抢到后,问我要手机,我说没有,他们就骑上摩托车向北边跑了。11、陈会会证明2011年夏天其丈夫的小姑乔景芝给其1部“渴望”牌手机。12、乔景芝证明其给陈会会1部手机,是其丈夫宋崇东拿回家的,其家有一辆黑色大架125型摩托车。13、被害人董某陈述。2011年4月24日上午,我在地里浇麦子,将近12点时我回家做饭,到我村东南角的东西土路上时,从后面过来两个骑摩托车的人,他们在我旁边停下来,因路边种一片药材,我问是买药材的吗?他们说是的。我没有停,继续往家赶,突然被坐摩托车的人从后面抱住头,上去就拽我耳朵上戴着的耳环,我吓坏了,骂了一句,被这个人打一巴掌,他又用脚踢我,我反抗不过,就随便他们把耳环摘走了,他们骑上摩托车沿原路向北跑了。我被抢走的一副耳环,价值大约2000元。14、被害人刘某陈述。2011年4月24日吃过午饭,我骑自行车去我妹妹刘秀连家,自行车前面车篮里放着一个黑色皮包,包里有900元现金、4包“红旗渠”牌香烟及一些零碎东西。我到我们村中间东西油路上,迎面碰见两个男子骑一辆红色大架摩托车,我没注意就过去了。我走到庙西学小后边土路上时,那两个男子骑摩托车追过来停在我旁边,坐摩托车的问我去业庙怎么走?我刚说“去业庙”,话没说完,这个男的拿个黑色小瓶照我脸上就喷,我眼睛一疼就看不到什么了,但我瞬间就感觉过来了,我见他伸手去拽我耳朵上的耳环,就抓住他的领子,并大喊救命。我不松手,他一下子把我摔倒了,骑摩托车的人下来照我头上跺一脚,并说“用刀子捅她”,我被打晕就松手了。他们拽掉我的耳环,拿着包就跑了。我吓得忘报警了,就给我妹妹打电话,她来到我们报了警。15、被害人蒋某陈述。2011年5月1日下午2点多钟,我和我婆妹王三芹及一个凑车的老太太骑一辆电动三轮车从罗庄街上向何三楼村蒋庄去,王三芹开着车,我在左边坐着,老太太坐在车箱里。走到向何三楼方向去的油路南边十几米处,后面追上来一辆黑红色相间的125型摩托车,上面有两个人,年龄都在40岁左右。摩托车向我们电车左侧靠近,坐摩托车的人戴着口罩,眼睛光瞅我脖子上的金项链。摩托车停在前边把俺的车截停,坐摩托车的下来想抢我的项链,我就下车往北跑,他就撵,我把项链拽断准备扔地里,他撵上并搂住我的脖子,把我的两个金耳环拽掉了。这时王三芹从后边搂住那个坐摩托车的人,我也抓住他的手脖子不让他走。骑摩托车的人看到同伙走不掉,就下摩托车拽住王三芹的头发把她摔倒在地上,用刀尖对着王三芹的胸口,让我快点拿出来项链,我不给,他用巴掌往三芹脸上打,我怕他伤害三芹,就把项链从兜里掏出来给那个坐车的了。那个人拿了金项链准备走,我说:“你放开她,不然我打110了。”坐摩托车的人回到我跟前要手机,我没敢再吭声就把手机给他了,骑摩托车的也把三芹放开了,之后他俩骑上摩托车调头往北跑了。被抢的金项链和耳环都是黄金的,项链10.3克,价值4000元左右;耳环4克多,是两个圆形环,价值1000多块钱;手机是红色“渴望”牌上翻盖手机,850元钱买的。16、同案犯宋崇东供述。我和王杰是在宁波打工时认识的。2011年4月前后的一天上午,王杰给我打电话让我在亳州等他,接到王杰后,我骑着我的黑色豪爵大架125型摩托车载着他从亳州往界沟方向去,从界沟正东到罗庄附近的一条南北柏油路上,当时是中午饭以后了,我们从南往北走,见到三个妇女骑着一辆电动车由北向南去,其中一个妇女的脖子上有金项链,附近没有其他人,我把摩托车骑过去又调头回来,从前面把三轮车载停,王杰下车后就去抢坐在前面那个妇女的金项链,那个妇女就跑,王杰就在后面追,后来那两个妇女都给王杰厮打。我怕王杰抢不利索,拿着刀下车了,上去拽住一个妇女的头发,把她拽倒在地,王杰就去抢另一个妇女的金项链。抢到东西我们准备走时,那个被抢的妇女掏出手机说要打110报警,王杰又过去把她的手机抢走了,之后我们两个骑上摩托车朝北跑了。这次抢到一个金项链和一部手机,项链是黄金的,让王杰卖了1000多块钱,他给我七八百块钱;手机值四五百块钱,我给俺妻子了,过几天她给侄媳妇陈会会了。在罗庄作案之前的一天中午,我和王杰骑着我的黑色大架摩托车,从亳州遛到夏邑县马头镇东边一村庄东南角一条东西土路上,路边地里种的是药材,我们停下车准备解手,这时从东边过来一个妇女,走近后我们看到她戴着一副金耳环,她问我是买药材的吗?王杰说是的。然后王杰从后边抱住那个妇女的头,把她的耳环拽掉了,那个妇女咋呼“小偷”,俺俩骑上摩托车朝东跑了。这次抢的是黄金圆形耳环,王杰可能卖700多块钱,记不清给我多少钱了。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中午,我和王杰骑着我的黑色大架摩托车,在马头镇西边二三里一村庄东边东西土路上,一个三四十岁的妇女由西向东骑着电动车或是自行车经过,我们看她戴着一副金耳环,从后边追上她,靠近她的车时,王杰装着问路吸引她的注意,然后用瓶装的辣椒水往她脸上喷一下,她就倒在地上了。王杰下摩托车把那个妇女的耳环拽掉,我把她车前篮里的一个皮包掂走,然后我们朝东跑了。耳环是黄金的,王杰卖的,给我多少钱记不清了。皮包里的东西是王杰清点的,他说包里有几百块钱,我见有几包烟、几袋茶叶,包里的东西扔了,钱被我们吃饭、加油花了。17、被告人王春杰供述。2011年三四月份的一天中午,宋崇东让我和他一起骑摩托车遛着玩,碰到戴着耳环的妇女就夺。我就答应了。宋崇东骑着他的黑色大架摩托车带着我来到夏邑县一个乡镇,走到一个村庄东南角一条东西土路上,两边种的是蒲公英药材,一个五十多岁的妇女自东向西走,路上没有其他人,这个妇女问我们是不是收药材的?我说是。我从摩托车上下来,趁这个妇女不注意,从后面拽掉了她耳朵上的一对耳环,她喊几句“小偷、小偷”,我用手朝她身上打一巴掌,我就坐上宋崇东的摩托车向南跑了。这次我们偷了一对圆形黄金耳环,当时宋崇东拿着,我说要打个戒指,宋崇东就把这对耳环给了我。同一天隔了一两个小时,我们在河边上歇一会,宋崇东骑着摩托车,我坐在后面,走到一村庄西头东西路上,碰到一个四十多岁的妇女骑着自行车从我们对面过去,宋崇东看到这个妇女戴个耳环,我们掉头追上这个妇女,我问她,“去业庙咋走”?我没听清她说什么话,就用早上修理摩托车时买的一瓶化学清洁剂朝她脸上喷一下,她就蹲地上了。我下车把这个妇女耳朵上的两个耳环抢走,她喊一声“救命”,宋崇东从车上下来跺她一脚,不让她喊。我就从这个妇女自行车篮里拿一个黑色包,我们打开包看见里面有七八百块钱、四盒烟、几包茶叶。这天抢的四个耳环,我和宋崇东每人分两个,钱和烟给宋崇东了,茶叶和包让我们扔掉了。过了一个多月的一天中午,宋崇东骑着摩托车驮着我来到夏邑县罗庄乡一条南北柏油路上,遇到三个妇女骑着一辆电瓶三轮车从北向南走,宋崇东看到其中一个坐车妇女脖子上戴着一条项链,就让我下车去抢。我戴着黑色口罩下车后就去追这辆电瓶车,追上后从后面把这个戴项链的妇女的金耳环拽掉。这时另一个坐车的妇女用手拽住我不让走,我向那个妇女要项链,她不给,宋崇东把摩托车放下就打那个妇女,她就把项链给我了。我们正准备走,一个妇女拿着手机要报警,我上去把她的手机抢走,我们骑着摩托车朝北走了。这次抢的是一对金耳环、一个金项链、一部红色翻盖手机,我要一个金项链,一对金耳环和手机给宋崇东了。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春杰伙同宋崇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多次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是共同犯罪。王春杰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王春杰犯罪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本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春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2022年12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穆全宏审判员 蒋昊伸审判员 朱玉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