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22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育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育满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622刑初83号公诉机关龙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育满,女,1983年7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广东省龙川县人,住龙川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同年5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13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龙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刑诉[2017]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育满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勇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育满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底至4月11日期间,被告人王育满利用其经营的位于龙川县老隆镇隆江路3号的春盛理发室及租用的银海湾大厦506房,开设卖淫窝点,为卖淫女提供卖淫场所。卖淫女卖淫一次收取人民币150元,被告人王育满则从中抽取人民币40元作为提供卖淫场所的报酬。2017年4月11日16时许,公安机关查处该卖淫窝点,并在银海湾大厦506房当场抓获正在实施卖淫嫖娼的三对男女,随后在春盛理发室抓获被告人王育满,并缴获大量避孕套等物。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育满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育满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王育满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提供有相应的证据证实,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育满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供述了作案经过。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育满的犯罪事实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王育满亦无异议的证据证实:物证避孕套一批、钥匙;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检查证、检查笔录、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发还清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人谢某、梁某、郑某、张某、黄某1、候某、叶某、黄某2、黄某3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宣读被告人王育满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照片。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育满无视国家法律,以牟利为目的,提供场所供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育满犯容留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育满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育满当庭认罪,积极缴纳罚金,悔罪表现较好,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实行社区矫正。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本案被告人王育满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育满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随案移送的避孕套一批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袁水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倩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