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623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高秀兰、陈立利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秀兰,陈立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197号申请执行人:高秀兰,女,195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执行人:陈立利,女,汉族,1985年12月15日出生,住德州市庆云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秀兰与被执行人陈立利侵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15216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15216元。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也无车辆登记信息,向国土、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有登记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已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金亮审判员  魏金泉审判员  张金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玉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