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刑终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郇彬、井文诽谤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井文,郇彬
案由
诽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终350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井文,男,汉族,1986年2月15日生,本科文化,住南京市鼓楼区。原审被告人郇彬,男,汉族,1983年7月15日生,大专文化,南京东大智能化,住南京市建邺区。辩护人唐可勋,江苏东域律师事务所律师。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自诉人井文诉原审被告人郇彬犯诽谤罪一案,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2016)苏0105刑初340号刑事判决。原审自诉人井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听取上诉人井文、原审被告人郇彬及其辩护人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6年8月11日,被告人郇彬在CHH论坛网站上看到自诉人井文售卖电脑配件的帖子,遂在南京市江宁区王得胜村自诉人的住处向自诉人购买了主板、内存条等电脑配件,并给付3300元货款,后因售后换货、维修问题双方发生纠纷。2016年8月下旬,被告人在CHH论坛发帖称:自诉人是骗子,卖无保水货充行货,自诉人说其进的都是公司做单偷拿的配件。截止2016年8月30日,该贴文被点击、浏览次数为1657次;在8080论坛上发帖称:自诉人是骗子,其购买的配件主板是返修过的,内存是水货无保。截止2016年10月27日,该贴文被点击、浏览次数为6404次。上述事实,自诉人、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均无异议,且有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的QQ聊天记录、付款凭证、CHH论坛网页、8080论坛网页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审法院认为,自诉人井文与被告人郇彬买卖电脑配件后因换货、维修等问题产生纠纷,被告人在CHH论坛网站发布自诉人说其进的都是公司做单偷拿的配件的贴文,损害了自诉人的名誉,但该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尚未达到五千次;在8080论坛网站上发布的贴文,虽然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但该信息内容系对自诉人商业信誉的差评,尚未达到足以损害自诉人名誉的程度。综上,被告人郇彬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自诉人指控被告人犯诽谤罪,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郇彬无罪。宣判后,原审自诉人井文不服,提出上诉。上诉人井文提出:原审被告人的诽谤行为致其被公司开除丢了工作,导致相关网站禁止其进行二手配件买卖等严重后果,故请二审法院判处被告人诽谤罪名成立;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其中失业损失五万六千元,失职损失两万元,无法从事原行业损失两万元,账号损失五千元,相关电脑产品贬值损失一万元,精神损失五万元,合计十六万六千元。原审被告人郇彬及其辩护人提出井文离职系其自身原因,不认可井文的上诉理由。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上诉人井文诉原审被告人郇彬犯诽谤罪的事实及证据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一致。上诉人井文、原审被告人郇彬及其辩护人在本院审理期间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及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井文提出“原审被告人的诽谤行为致其被公司开除丢了工作,导致相关网站禁止其进行二手配件买卖等严重后果,故请二审法院判处被告人诽谤罪名成立”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原审自诉人)井文与原审被告人郇彬因买卖交易发生纠纷后,郇彬将上述交易情况发布在互联网上,其中在CHH论坛网站发布的贴文,损害了上诉人的名誉,但该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尚未达到法律所规定“情节严重”所要求的五千次;在8080论坛网站上发布的贴文,其信息内容仅系对商业行为的客观评价,尚未达到足以损害上诉人名誉的程度。原审被告人郇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诽谤罪的构成要件,原审被告人郇彬无罪。故上诉人井文提出郇彬的行为应当认定构成诽谤罪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于井文在二审期间提起的附带民事赔偿要求,本院依法组织双方调解,因郇彬不同意赔偿,故调解不成。本院已告知上诉人井文享有依法处置的权利。综上,原审被告人郇彬的行为不符合诽谤罪的构成要件,原审被告人郇彬无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方兴宇审判员 赵 杰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诗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