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0502民初8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原告(被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湖南邵阳石油分公司企业与反诉被告(原告)邵阳市佘湖山加油站租赁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湖南邵阳石油分公司,邵阳市佘湖山加油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0502民初865号之一反诉原告(被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湖南邵阳石油分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东大路396号。负责人王瑞鸿。反诉被告(原告):邵阳市佘湖山加油站,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建设南路武警支队左侧。负责人XX萍,女,195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受理了反诉原告(被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湖南邵阳石油分公司企业与反诉被告(原告)邵阳市佘湖山加油站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反诉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湖南邵阳石油分公司企业于2017年6月23日以正在洽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反诉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湖南邵阳石油分公司企业自愿申请撤回对反诉被告邵阳市佘湖山加油站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反诉原告(被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湖南邵阳石油分公司撤回对反诉被告(原告)邵阳市佘湖山加油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900元,由反诉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湖南邵阳石油分公司承担。审 判 员 王宇飞审 判 员 方牡东人民陪审员 刘铁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 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