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1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市支行与郝庆伟、范春山、王树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市支行,郝庆伟,范春山,王树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81执3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市支行。负责人:高亚东,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起燕,职务清收员。被执行人:郝庆伟,男,汉族。被执行人:范春山,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树桃,男,汉族。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市支行与郝庆伟、范春山、王树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市支行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请求对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10)北民商初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田永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卢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