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1执恢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沙忠与个旧市华泰有色金属矿产品加工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沙忠,个旧市华泰有色金属矿产品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1执恢42号申请执行人李沙忠,男,1970年4月8日生,哈尼族,系绿春县农民。被执行人个旧市华泰有色金属矿产品加工厂。投资人王忠华,系该厂厂长。申请执行人李沙忠与被执行人个旧市华泰有色金属矿产品加工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的(2015)个鸡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沙忠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15年11月5日作出(2015)个执字第375号执行裁定书,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6月13日,申请执行人李沙忠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案款计人民币122892元及诉讼费1379元,共计12427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得款人民币62200元,剩余案款62071元,申请执行人李沙忠明确表示放弃向被执行人个旧市华泰有色金属矿产品加工厂追偿,故本院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个鸡民初字第16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申请费人民币1764元,由被执行人个旧市华泰有色金属矿产品加工厂交纳(已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丽春审 判 员 余亚娟人民陪审员 王赤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芷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