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民初2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胜利油田营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海川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胜利油田营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海川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2494号原告:胜利油田营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二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563504733。法定代表人:王基弘,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金龙,男,198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营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山东海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北4号支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98673289W。法定代表人:桑好江,董事长。原告胜利油田营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海川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胜利油田营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胜利油田营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胜利油田营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203元,减半收取1602元,由原告胜利油田营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尹爱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同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