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民初6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杨佳与陈永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佳,陈永军,天津市旨尹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6531号原告:杨佳,男,198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陈永军,男,196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铖(陈永军之子),1987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蓟州区。第三人:天津市旨尹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商贸街东口。法定代表人:陈宁,总经理。原告杨佳与被告陈永军、第三人天津旨尹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杨佳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佳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佳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杨佳负担。审判员 张德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付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