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执5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城区支行与梁肖芬、许健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城区支行,梁肖芬,许健荣,陈丽华,许健钦,钟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3执5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城区支行,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白沙大道31号1幢首层。负责人:张雪飞。被执行人:梁肖芬,女,197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许健荣,男,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陈丽华,女,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许健钦,男,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钟秀兰,女,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城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梁肖芬、许健荣、陈丽华、许健钦、钟秀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3民初6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一七年三月十四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33400元,经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3执51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文中审判员 李嘉林审判员 谭广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曾 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