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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民初3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郭凤兰与李楠、时衍翠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凤兰,李楠,时衍翠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2民初3116号原告:郭凤兰,女,1955年6月16日生,满族,住贵州省盘县,被告:李楠,男,1994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告:时衍翠,女,1947年2月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原告郭凤兰与被告李楠、时衍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郭凤兰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楠、时衍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凤兰撤回对被告李楠、时衍翠的起��。案件受理费91元,由原告郭凤兰承担。审判员  张明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