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11民初1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二道派出所与任辅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决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二道河派出所,任辅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事��决书(2017)吉0211民初1331号原告: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二道河派出所。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徐宏伟,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昶,民警。被告:任辅生,男,满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原告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二道河派出所(以下简称二道派出所)与被告任辅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道派出所的委托代理人李昶到庭参加诉讼。任辅生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二道派出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任辅生支��二道派出所修车费用4000元;2、由任辅生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17日13时50分,在吉林市丰满区前二道乡后屯村路口处,任辅生驾驶农用车逆行,与二道派出所民警李昶驾驶的号牌为吉B19**警制式警车相撞,致使该警车左前侧大灯、前保险杠、机器盖等不同程度损坏。经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丰满大队认定,任辅生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警车驾驶员李昶无责任。综上,二道派出所认为,任辅生的行为显然构成对二道派出所的侵权,并且直接给二道派出所造成了损失。故特向本院提起诉讼。任辅生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7日13时50分,在吉林市丰满区前二道乡后屯村路口处,任辅生驾驶农用车转弯时,因忽视安全,与二道派出所民警李昶驾驶的号牌为吉B19**警制式警车相撞,致使该警车左前侧大灯、前保险杠、机器盖等不同程度损坏。经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丰满大队认定,任辅生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警车驾驶员李昶无责任。事后,二道派出所对事故车辆进行了维修,花费维修费用3990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交通事故中,经交警部门认定,任辅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即可以认定任辅生对侵权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二道派出所车辆损失的民事责任。二道派出所为证明车辆损失数额,向本院提供了车辆维修费发票,能够证明车辆修复费用情况,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任辅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二道河派出所车辆损失款3990元;二、驳回原告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二道河派出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任辅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汤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昕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