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执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沈智源与傅安国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智源,傅安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547号申请执行人沈智源,男,汉族,1966年7月1日出生,现住东胜区,个体,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傅安国,男,汉族,1987年6月2日出生,户籍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个体,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沈智源与被执行人傅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内0602民初62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602民初62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林审 判 员 张 波代理审判员 任尚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