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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民初2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郝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2252号原告郝某,女,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张某,男,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某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郝某承担。代理陪审员  邵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