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3民初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赵继远诉李成富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继远,李成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3民初765号原告:赵继远,男,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告:李成富,男,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继远诉被告李成富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继远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继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继远负担。审判员 张新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明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