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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执恢2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海权、刘子庆、刘子成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豫1303执恢225-1号张海权、刘子庆、刘子成:本院受理的张海权申请执行刘子庆、刘子成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子庆、刘子成已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5)宛龙靳民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