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执恢2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海权、刘子庆、刘子成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豫1303执恢225-1号张海权、刘子庆、刘子成:本院受理的张海权申请执行刘子庆、刘子成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子庆、刘子成已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5)宛龙靳民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