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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4民初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4民初472号原告:李某,女,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饶阳县人,村民,现住本村。被告:祝某,男,196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饶阳县人,村民,现住本村。原告李某与被告祝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李东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佳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