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4民初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4民初472号原告:李某,女,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饶阳县人,村民,现住本村。被告:祝某,男,196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饶阳县人,村民,现住本村。原告李某与被告祝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李东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佳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