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11民初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车国林与长治市建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国林,长治市建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11民初785号原告:车国林,男,汉族,农民,现住山西省泽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泽鹏,长治市郊区大辛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长治市建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潞泽大街10号临街一层商铺。法定代表人:李建峰,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妍、王楚聪,山西大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车国林与被告长治市建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车国林于2017年6月23日���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车国林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国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车国林负担。审 判 长 李 军人民陪审员 贾连瑜人民陪审员 张旭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