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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9民初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昌明与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昌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9民初502号原告:刘昌明,男,196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刚、代碧成,四川忠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负责人:鲜艳,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昌明与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昌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昌明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昌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即2450元,由原告刘昌明负担。审判员  陈体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