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82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镇支行与北镇市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镇支行,北镇市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82执16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镇支行,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负责人:李国义,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北镇市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法定代表人:杨志杰,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镇支行与北镇市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19日将被执行人北镇市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车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磊审 判 员 卜义利代理审判员 姚占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胡冬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