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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2民初11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石建伟与王红君、上官路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建伟,王红君,上官路生,卢樟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2民初1117号之一原告:石建伟,男,汉族,住建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虎,浙江春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红君,女,汉族,住建德市。被告:上官路生,男,汉族,住建德市。被告:卢樟标,男,汉族,住建德市。原告石建伟与被告王红君、上官路生、卢樟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案件宣判前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建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0050元,减半收取5025元,由原告石建伟负担。审 判 长  胡永红人民陪审员  刘湘莲人民陪审员  陈梅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志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