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2民初11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石建伟与王红君、上官路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建伟,王红君,上官路生,卢樟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2民初1117号之一原告:石建伟,男,汉族,住建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虎,浙江春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红君,女,汉族,住建德市。被告:上官路生,男,汉族,住建德市。被告:卢樟标,男,汉族,住建德市。原告石建伟与被告王红君、上官路生、卢樟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案件宣判前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建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0050元,减半收取5025元,由原告石建伟负担。审 判 长 胡永红人民陪审员 刘湘莲人民陪审员 陈梅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志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