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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91民初275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济宁高新区英特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超、贾琳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高新区英特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超,贾琳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91民初2754号之二原告:济宁高新区英特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英萃路149号。法定代表人:苏进新,董事长。被告:李超,男,198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告:贾琳琳,女,198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曲阜市。本院受理原告济宁高新区英特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超、贾琳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同时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济宁高新区英特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二、解除对被告李超、贾琳琳银行存款45000元及相应财产的查封。案件受理费1230元,减半收取615元,诉讼保全费470元,均由原告济宁高新区英特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田常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郝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