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初40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爱荣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爱荣,杜尚岑,杜尚峰,王子芹,杜玉堂,于秀梅,王英峰,刘艳平,王英辉,苏焕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4069号之一申请人: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军需南路*号。法定代表人:颜景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坤,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李爱荣,女,196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杜尚岑(系李爱荣之夫),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杜尚峰,男,196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王子芹(系杜尚峰之妻),女,196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杜玉堂,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于秀梅(系杜玉堂之妻),女,196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王英峰,男,197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刘艳平(系王英峰之妻),女,197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王英辉,男,197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苏焕喜(系王英辉之妻),女,197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申请人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爱荣、杜尚岑、杜尚峰、王子芹、杜玉堂、于秀梅、王英峰、刘艳平、王英辉、苏焕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爱荣、杜尚岑、杜尚峰、王子芹、杜玉堂、于秀梅、王英峰、刘艳平、王英辉、苏焕喜名下所有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2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该行名下在其营业部开立的存款账户(户名: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9150115020142050000069、金额:不低于500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爱荣、杜尚岑、杜尚峰、王子芹、杜玉堂、于秀梅、王英峰、刘艳平、王英辉、苏焕喜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2000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一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荣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