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7民初2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莫启忠与蔡务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启忠,蔡务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7民初2611号原告:莫启忠,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被告:蔡务娟,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原告莫启忠与被告蔡务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莫启忠以与被告蔡务娟达成一致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启忠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525元,由原告莫启忠负担。审判员 麦景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颖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