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7民初2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莫启忠与蔡务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启忠,蔡务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7民初2611号原告:莫启忠,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被告:蔡务娟,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原告莫启忠与被告蔡务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莫启忠以与被告蔡务娟达成一致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启忠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525元,由原告莫启忠负担。审判员  麦景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颖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