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恢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145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张文金、张菊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张文金,张菊,潘占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恢145号申请执行人: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666001-6,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雅路308号1幢1401室。负责人陈力雄,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文金,男,1983年3月8日生,汉族,住灌云县。被执行人:张菊,女,1982年11月4日生,汉族,住灌云县。被执行人:潘占龙,男,1985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乾安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文金、张菊、潘占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园商初字第007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龚兵银行存款人民币55713.56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生效。执行员 周 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乐晓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