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3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南宁市建豪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韦汝玖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市建豪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韦汝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3执28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建豪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五象大道1号鑫利华商厦2301号。法定代表人文建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飞,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韦汝玖,男,1953年7月16日出生,壮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本院立案执行的南宁市建豪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韦汝玖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调查,被执行人韦汝玖有征地补偿款,已被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保全冻结,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严敬军人民陪审员 熊 颖人民陪审员 郑敏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冯旭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