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402民初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淮南维亚置业有限公司与尹成成、汪丽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维亚置业有限公司,尹成成,汪丽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2民初447号原告:淮南维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东方城市花园瀚城小区内,组织机构代码76903207-9。法定代表人:许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强,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成成,男,198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告:汪丽君,女,198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原告淮南维亚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尹成成、汪丽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秀凤审 判 员  董本忠人民陪审员  宗 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贺文波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