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502执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执行人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艳刚、宋妮妮、黄伟星、李江雷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艳刚,宋妮妮,黄伟星,李江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02执299号申请执行人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明宇,董事长。被执行人王艳刚,男,1983年10月20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被执行人宋妮妮,女,汉族,1983年5月16日生,山西省泽州县人.被执行人黄伟星,男,汉族,1986年3月7日生,山西省泽州县人。被执行人李江雷,男,汉族,1987年6月25日生,山西省泽州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泽州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艳刚、宋妮妮、黄伟星、李江雷借款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给申请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后,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焦 炜人民陪审员  陈梁鹏人民陪审员  王同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苗一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