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32民终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和田市市政养护队与江苏中源交通器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32民终1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和田市市政养护队,住所地:和田市北京西路。法定代表人:宋涛,该队队长。委托代理人:刘琦,新疆玉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中源交通器材有限公司(原高邮市中源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送桥镇送郭路。法定代表人:陶杏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云峰,新疆沙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和田市市政养护队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中源交通器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和田市人民法院(2016)新3201民初2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和田市人民法院(2016)新3201民初230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和田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944.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闫红梅审 判 员 王 喆代理审判员 辛元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田 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