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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1执7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杨金成与杨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金成,杨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81执7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金成,男,1951年7月13日生,汉族,住仪征市。被执行人杨俊,男,1983年1月2日生,汉族,住仪征市。杨金成与杨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的(2016)苏1081民初38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书,杨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杨金成租金及滞纳金合计83523.6元。因被执行人杨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杨金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杨金成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本案依法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1081执757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翠华审判员  厉长明审判员  张成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