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刑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范新峰、张政森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新峰,张政森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3刑初191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新峰,男,1973年5月7日出生于陕西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6日被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政森(曾用名“张攀攀”),男,1996年7月16日出生于陕西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6日被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辰检公诉刑诉(2017)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新峰、张政森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新峰、张政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日20时许,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西堤头派出所民警在对位于北辰区小淀镇温家房子村华某、被告人范新峰开设并雇用被告人张政森经营的无名游戏厅内进行检查时,当场查获具有赌博功能的6组48台游戏机及正在进行赌博活动的吴某等人。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应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范新峰、张政森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并建议本院对被告人范新峰、张政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刑罚。被告人范新峰、张政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表示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期间,被告人范新峰雇用被告人张政森在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温家房子村华某经营一无名游戏厅。2017年3月1日20时许,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西堤头派出所民警在对上述游戏厅检查时,当场查获6组48台游戏机及参与赌博的吴某等人。经鉴定,上述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上述事实,被告人范新峰、张政森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视听资料、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新峰、张政森开设赌场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新峰、张政森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范新峰、张政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范新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缴至本院。)二、被告人张政森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缴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史修金人民陪审员 丁红军人民陪审员 果泽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倩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