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4民初3219��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菲与合肥市龙门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菲,合肥市龙门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04民初3219号原告:张菲。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云,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市龙门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顺,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张菲诉被告合肥市龙门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门教育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门教育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缴纳的1000元工作押金;2、判令被告加发拖欠原告的2017年1月、2月两个月的工资的25%的经济补偿金1750元;3、判令被告支付自2015年8月至今未与原告订立书面合同11个月的双倍工资38500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双休日加班工资108781元及法定节假日工资16735.6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0年6月6日,原告进入被告处工作,从事招生咨询和学习指导工作,后调整为教学主管,月薪3500元,每月15日发放。2014年7月14日,双方又签订为期1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双方事实劳动关系存续,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违法收取押金1000元,且拒不退还。同时,被告拖欠原告的2017年1月、2月工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支付该期间的经济补偿金。原告诉请双倍工资的诉请未超过诉讼时效。即使适用普通时效,也不能将11个月双倍工资整体捆绑,至少按月计算时效,即自2016年7月计算时效,原告至少能获得五个月的��倍工资。被告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利用公休日、节假日加班,违法用工,应当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对于加班的举证责任应当由被告方举证。综上,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被告违法收取押金、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享受年休假及法定节假日等违法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龙门教育公司辩称:1、被告从未收取过原告任何押金,所以根本不存在退还押金一说。原告也未能提供被告收取其押金的证据,仲裁委对此不予支持正确。2、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劳动者仍然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主张额外经济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仲裁委不支持原告25%的经济补偿金的请求裁定正确。3、原告双倍工资的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应支持。双倍工资的差额性质上并不属于劳动报酬范畴,从其规定在《劳动合同法》法律责任一章就可以反映出。因此,应适用一年的普通仲裁时效,即从合同到期的次日起一年内,而不应适用从离职之日起一年内的特殊仲裁时效之规定,原告的诉请超过了诉讼时效。4、被告严格实行国家关于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的工时制度,不存在加班、法定节假日上班的情形。原告请求支付双休日加班工资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没有依据。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原名称为合肥市龙门科技开发有限公司,2012年4月28日变更为合肥市龙门教育咨询有限公司。2010年6月6日,张菲进入龙门教育公司从事教学主管工作,月工资待遇3500元。入职期间,龙门教育公司为张菲办理了部分社会保险,即2014年7月至2015年10月的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2015年11月的失业保险,2016年2月至2016年3月的失业、工伤保险,2016年3月的生育保险,2016年7月的生育、工伤保险。工作期间张菲未休年休假、龙门教育公司也未发放年休假工资。另查,龙门教育公司拖欠张菲2017年1月份工资3500元,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2月19日的工资2375元(3500元/月÷28天×19天)。2017年2月20日,张菲(申请人)以龙门教育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双方解除劳动关系;2、裁决被申请人退还申请人缴纳的1000元工作��金;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拖欠的2017年1月、2月工资7000元,加发1750元经济补偿金;4、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自2015年8月至今未与申请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11个月的双倍工资38500元;5、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自2010年6月至2014年6月、2015年11月至今的各项社会保险;6、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24500元或赔偿金49000元;7、裁决被申请人双休日工资108781元及法定节假日工资16735.6元;8、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年休假工资14482.8元;9、裁决被申请人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并办理社保转接手续。2017年4月20日,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蜀劳裁字[2017]第83号仲裁裁决书,该裁决书裁决: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解除,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为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并办理��保转接手续;2、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拖欠工资5875元(3500元+3500元/月÷28天×19天);3、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24500元(3500元/月×7个月);4、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年休假工资3218元(3500元/月÷21.75天×10天×200%);5、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为申请人补缴2010年6月至2014年6月的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2015年11月至2017年2月的医疗、养老保险,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2016年4月至2017年2月的失业保险,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2016年4月至2016年6月、2016年8月至2017年2月的工伤保险,2015年11月至2016年2月、2016年4月至2016年6月、2016年8月至2017年2月的生育保险(补办社会保险费用按各自比例承担);6、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张菲不服该仲裁裁决第六项裁决内容,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被告工商登记信息、劳动合同、个人参保证明、工资收入证明、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蜀劳裁字[2017]83号仲裁裁决书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2010年6月原告进入被告处工作,双方之间即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应依法各自履行自己的义务,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会保险等。被告应于2015年8月15日起与原告续签劳动合同,但被告一直未与原告续签,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原告自2015年8月15日至2016年7月14日(共11个月)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但原告直至2017年2月20日才申请劳动仲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6年2月20日前的未���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请求,显然已超过仲裁时效,对该部分请求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被告应支付原告2016年2月20日至7月14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6800元(3500元/月×4个月+3500元/月×24/30)。被告未足额为原告办理社会保险,应依法予以补缴。被告拖欠原告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2月19日工资,应予以支付。被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原告已休年休假或支付原告年休假工资,故被告应支付原告未休年休假工资3218元(3500元/月÷21.75天×10天×200%)。被告未为原告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原告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关系,故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为原告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被告依法应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24500元(3500元/月×7个月)。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其已缴纳的工作押金1000元的请求,因原告未提供被告收取押金的证据,对此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加发拖欠2017年1月、2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双休日加班工资及法定节假日工资的请求,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合肥市龙门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张菲的劳动关系于2017年2月20日解除,合肥市龙门教育咨询有限���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张菲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并办理社保转接手续;二、合肥市龙门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菲拖欠工资5875元(3500元+3500元/月÷28天×19天);三、合肥市龙门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菲经济补偿金24500元(3500元/月×7个月);四、合肥市龙门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菲年休假工资3218元(3500元/月÷21.75天×10天×200%);五、合肥市龙门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张菲补缴2010年6月至2014年6月的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2015年11月至2017年2月的医疗、养老保险,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2016年4月至2017年2月的失业保险,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2016年4月至2016年6月、2016年8月至2017���2月的工伤保险,2015年11月至2016年2月、2016年4月至2016年6月、2016年8月至2017年2月的生育保险(具体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算,双方按各自比例承担);六、合肥市龙门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菲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6800元(3500元/月×4个月+3500元/月×24天/30天);七、驳回张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合肥市龙门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兵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彭 丹 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有雇工的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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