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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民申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熊阳、中山市先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熊阳,中山市先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申2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熊阳,男,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湖北省枝江市,邮寄地址: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中山市先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朗镇龙珠工业园第一幢第一层。法定代表人:杨礼安。再审申请人熊阳因与被申请人中山市先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中一法张民二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熊阳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金额与实际金额不符,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人未支付的货款金额为100000元而不是125000元。二、申请人早在2012年12月就将滞销货物移交给被申请人的区域经理、合同签订人李华锋处理,所移交货物大于所欠货款金额,故申请人不欠被申请人货款,被申请人还多收了申请人18000元,因此,申请人不应再支付被申请人货款,相反被申请人应该退回申请人多收的货款18000元。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有误,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判决已于2015年2月3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月9日申请判后答疑,于2017年4月7日提交再审申请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的规定,申请人熊阳的再审申请已超过法定申诉期,本院予以驳回。综上,再审申请人熊阳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熊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曾令生审 判 员  管晓明代理审判员  徐学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馨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