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执1349号之十四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重庆翰鹏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重庆民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玉珠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翰鹏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重庆民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玉珠,广安旭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抿西,蒋科玲,朱伟,康长英,通辽市天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西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执1349号之十四申请执行人:重庆翰鹏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原名重庆军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62号海王星科技大厦A区8楼,组织机构代码66891332-8。法定代表人:吴惠兰,董事长。被执行人:重庆民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井湾街14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36556087N。法定代表人:朱抿西,董事长。被执行人:曾玉珠,女,汉族,1981年5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执行人:广安旭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九龙镇奥帝鑫城B区A栋15号,组织机构代码57277207-3。法定代表人:朱抿西,职务不详。被执行人:朱抿西,男,汉族,1953年10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蒋科玲,女,汉族,1955年6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朱伟,男,汉族,1977年4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康长英,女,汉族,1976年5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通辽市天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库伦旗库伦镇后府居委(原检察院楼)组织机构代码07012837-6。法定代表人:颜荣,职务不详。被执行人:重庆西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水幸光社区镇政府大楼,组织机构代码68149083-3。法定代表人:宋荣根,职务不详。本院在执行重庆翰鹏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原名重庆军投置业有限公司)与重庆西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以(2016)渝01执1349号之十一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重庆西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龙东村2、3组共2宗城镇住宅用地土地(产权证号:210房地证2014字第22908号、210房地证2014字第22911号),并依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对上述涉案土地依法移送网络司法拍卖,现因无人竞买而流标,流标价为4476.2万元(大写肆仟肆佰柒拾陆万贰仟元整)。申请执行人重庆翰鹏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原名重庆军投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将上述涉案土地使用权以流标价4476.2万元作价抵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以(2016)渝01执1349号之十一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重庆西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龙东村2、3组共2宗城镇住宅用地土地(产权证号:210房地证2014字第22908号、210房地证2014字第22911号)的查封。二、将被执行人重庆西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龙东村2、3组共2宗城镇住宅用地土地(产权证号:210房地证2014字第22908号、210房地证2014字第22911号)作价4476.2万元(大写肆仟肆佰柒拾陆万贰仟元整),裁定过户给权利人重庆翰鹏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原名重庆军投置业有限公司)抵偿债务。上述土地的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重庆翰鹏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原名重庆军投置业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三、申请执行人重庆翰鹏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原名重庆军投置业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士文审 判 员 段 宇代理审判员 吴晓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