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723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淡静波与被执行人韩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淡静波,韩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3执9号申请人执行人淡静波,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居民。被执行人韩丽,女,汉族,陕西省城固县人。申请执行人淡静波持(2016)陕0723民初1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韩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7万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中,经对被执行人韩丽的存款及车辆进行查询,其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淡静波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723民初1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永宏审判员  哈国富审判员  田建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齐 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