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3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淡静波与被执行人韩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淡静波,韩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3执9号申请人执行人淡静波,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居民。被执行人韩丽,女,汉族,陕西省城固县人。申请执行人淡静波持(2016)陕0723民初1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韩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7万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中,经对被执行人韩丽的存款及车辆进行查询,其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淡静波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723民初1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永宏审判员 哈国富审判员 田建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齐 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