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3执14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北京西路支行、南昌市西湖区家电市场白金汇家电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北京西路支行,南昌市西湖区家电市场白金汇家电商行,樊应军,杜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3执14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北京西路支行,住所地:南昌市北京西路117号。负责人:时磊,行长。被执行人:南昌市西湖区家电市场白金汇家电商行,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家电市场12栋515房间,组织机构代码:L6904421-5。经营者:樊应军。被执行人:樊应军,男,汉族,1974年8月18日生,住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杜伟,男,汉族,1968年4月27日生,住新余市渝水区。本院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北京西路支行与南昌市西湖区家电市场白金汇家电商行、樊应军、杜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以(2015)西桃民初字第268号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杜伟名下位于南昌县莲塘镇斗柏路298号凤凰丽居住宅区1栋一单元601室、南昌县莲塘镇沿河南路132号星港小镇住宅区26栋二单元502室、南昌县莲塘镇沿河南路98号3栋二单元602室三处房产。在执行过程中,现因被执行人杜伟主动向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北京西路支行履行债务,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杜伟名下位于南昌县莲塘镇斗柏路298号凤凰丽居住宅区1栋一单元601室、南昌县莲塘镇沿河南路132号星港小镇住宅区26栋二单元502室、南昌县莲塘镇沿河南路98号3栋二单元602室三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胜辉审判员 章 辉审判员 李 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廖子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