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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9民初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江西江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福分公司与张国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江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福分公司,张国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9民初900号原告:江西江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福分公司,住所地:安福县平都镇城中花苑。法定代表人:刘志辉,董事长。被告:张国峰,男,55岁,汉族,住安福县。原告江西江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福分公司与被告张国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江西江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福分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江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福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江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福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西江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福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龙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金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