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5民特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沈元丰、徐国庆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元丰,徐国庆,沈素珍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5民特168号申请人:沈元丰,男,195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申请人:徐国庆,男,195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南门村裘街**号。系被法院宣告失踪人员。财产代管人:邵桂芬,女,195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南门村裘街**号。申请人:沈素珍,女,196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受理了申请人沈元丰、徐国庆、沈素珍之间的关于继承纠纷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姚薇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沈元丰、徐国庆、沈素珍因继承纠纷,于2017年6月21日经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南门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座落在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南门村裘街房屋[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号:北集建(1993)字第1924150号]已由徐国庆继承;二、座落在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南门村裘街房屋[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号:北集建(1993)字第1924149号]的房屋由沈素珍继承4.5平方米,其余归沈元丰继承。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 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潘孝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