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04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梁宇深、廖玉英等与高要市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宇深,廖玉英,高要市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4民初146号原告:梁宇深,男,198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原告:廖玉英,女,198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委托代理人:梁宇深,系廖玉英丈夫。被告:高要市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南岸南兴四路锦纶街3号驰信大厦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1283000016525。法定代表人:钟文雄。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宇深、廖玉英诉被告高要市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宇深、廖玉英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宇深、廖玉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宇深、廖玉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梁宇深、廖玉英承担。审 判 员 杜石峰人民陪审员 伍小燕人民陪审员 仇雪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梁洁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