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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3执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徐广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徐广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3执608号申请执行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桃苑大街2号金源大厦A座南楼1901室。组织机构代码:69846603-9。负责人:黎龙,该分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徐广春,男,197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进贤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3民初12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徐广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广春银行存款271701.9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阳 来源:百度“”